查看原文
其他

山东高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

您可以使用关键词精准搜索公众号高度相似的参考案例和法规,方法点击搜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财产,应对执行标的金额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即该项财产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保全案件中保全标的金额以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为限。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即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  

(2)查封房产的,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产价值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查封房产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查封房产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

(3)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4)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5)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6)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及实缴出资额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7)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参照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4.除银行存款外,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事人的约定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

5.参照相关财产信息难以估算查封财产价值的,可以通过询价或评估的方式确定查封财产的价值。

6.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上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已知优先权的,在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时,应当扣除优先受偿金额。

7.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不计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8.查封车辆、船舶等财产未实际扣押的,不计入查封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9.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按照被执行人占有财产的份额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

10.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变价处置的,在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查封时,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财产变价需要的时间、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1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若该不可分物可供执行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金额,可以认定不属于超标的查封的情形。

1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查封财产,前一顺序财产能够实现债权的,优先查封前一顺序的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
(2)股票、债券等可流通证券;
(3)收入;
(4)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5)车辆、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动产;
(6)债权;
(7)股权;
(8)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请求优先查封某项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予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的理由。

二、银行存款

13.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超出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部分,应及时解除冻结。

14.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以每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每个银行账户均可按执行标的金额确定冻结金额,账户冻结后累计进入账户的金额达到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将冻结金额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三、不动产

15.可供查封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整体可供执行的价值明显高于执行标的金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应部分的价值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进行估算。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查封将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整体查封。

16.对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申请分割查封的,应先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执行法院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17.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协助义务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写明,该房屋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时通知执行法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执行人解除买卖合同时,应当将依据合同退还给被执行人的购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预查封期间,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款支付至法院账户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预查封。执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

18.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其名下已办理销(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可以查封,但查封时应查明房产销售、交付的事实,并记入查封笔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

四、股票、股权

19.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20.冻结被执行人所持股权的,不得对股权所在市场主体(目标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1.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以股权所在市场主体为协助义务人。已经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送达。

五、债权

22.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不得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次债务人不按照履行通知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异议的除外。

23.在对次债务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冻结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24.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六、夫妻共同财产

25.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

26.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

27.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对被执行人配偶享有份额的部分解除查封。标的物属于不可分物的,可以整体查封。

28.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或者通过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的析产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执行。

七、其他财产

29.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的,以向其发放收入的单位(个人)为协助义务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的,以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为协助义务人。需要为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用的,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预留的金额,剩余部分提取至法院账户。

30.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方式仅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适用扣留、提取收入的规定。

31.冻结被执行人预期领取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对被执行人负有直接付款义务(直接向被执行人发放补助资金)的单位为协助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范围。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写明符合领取条件后,将补助资金划拨至法院账户。

八、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九、救济程序

33.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可以依职权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对解除行为不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

34.被执行人认为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执行法院可以组织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认可的,可以直接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不构成超标的查封的,被执行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

35.案外人异议裁定中止对标的物执行,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或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6.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行专题

专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1)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汇编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4)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5)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6)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7)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汇编

(8)动产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专题二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6个要点(2021年第2期·合第28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1年第3期·合第29期)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四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执行办案指引八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九执行事项委托(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四)(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五)(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六)(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七)(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四)(附法律条文)
专题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最高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执行查控时的财产权属判断规则——以不动产查控为例
北京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极法智·执行智库(第3辑)丨执行机构查控财产之形式判断原则相关问题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一)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二)

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北京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基础以执行行为存在为前提,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指标的解除查封,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
广东高院:执行中可以增列被执行人,执行时效中断审查,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北京高院:股东会决议推迟出资的期限,影响资本充实的,推迟出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执行中公司注销,曾经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的,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